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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我国刑事判决书存在问题及原因

时间:2023-01-29 09:28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摘要:影响刑事判决书的社会认知主要体现为司法理念和司法政策。本文从范代克的社会认知分析法,分析当代刑事判决书的具体表现形式和其反映的司法思想及司法政策,并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当前刑事判决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关键词:批评话语分析;刑事判决书;社会认知分析

  批评话语分析理论强调对话语的分析不能脱离话语所存在的社会环境,研究刑事判决书的时,也必然要研究刑事判决书的社会认知。本文拟从范代克的社会认知分析法,分析我国刑事判决书不同时期的具体表现形式和其反映的司法思想及司法政策。

  一、我国当代刑事判决书具体表现形式变化

  我国当代刑事判决书的具体表现形式大体上经过三个阶段的变化发展。

  (一)初具雏形阶段

  新中国成立伊始,我国调整刑事判决书的格式,由“主文—事实—理由”倒三段论结构变革为“首部+法院认定事实+法院认定理由+法院判处结果+尾部”。这一变革反映了当时刑事诉讼的庭审模式与过程,通过对刑事判决书的结构和篇幅进行调整,让“法院认定”和“法院判定”占据主导的部分,起到强化法院审判的中心地位的作用。

  (二)改革阶段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是刑事裁判文书开始改革的标志。试行样式在刑事判决书事实中要求写明控辩双方和法院查明的事实,还增加了案件由来和审判过程,强化了诉讼程序的重要性。这一阶段称为“审判透明阶段”,刑事判决书为司法公正即实体公正和程序正义起着文字凭证的作用。

  (三)成熟阶段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发布《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以此为开端,这一阶段是我国刑事诉讼文书历史上格式最齐全、文书体系最完整的阶段。这次修订中刑事判决书的结构改为由首部、正文(包括事实和证据、理由、主文)和尾部三大部分组成。

  二、我国刑事判决书具体表现形式

  (一)说理风格的差异

  当前我国的刑事判决书基本上套路相同,程式化和格式化的特点明显,法官只是依格式填内容,说理部分论证相对简单。

  (二)论述方式

  我国刑事判决书主要采取三段论的论证方式,根据我国现行的刑事判决书规范,分为三大部分,小前提是法院已查明的事实,大前提是所遵循的法律法规,最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判决。

  (三)语言风格

  具体表现在如下两点:

  1.整体风格上,我国刑事判决书简练朴实,说理部分篇幅较小,语言官方化。

  2.遣词造句上,我国刑事判决书为了强调判决的客观性与权威性,从而体现出司法的强制性和规定性,通常只强调审判庭的一致意见,判决理由部分基本上都是以“本院认为……”为开头。句式都是规范化的模板,只需填入相应的内容。

  (四)篇章结构的差异

  我国刑事判决书在判决理由部分表现为格式化、规范化,遵循我国刑事诉讼文书的基本样式。判决理由部分通常只简单论证,分为犯罪事实认定和相关法律法规两部分。只包含对判决的一致意见,不体现异议部分,突出了判决的权威性。

  三、刑事判决书具体表现形式形成原因

  根据批评话语分析理论,社会背景和社会实践影响话语的具体表现形式,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刑事政策

  我国的刑事政策随不同时期的政策和治国方略不断变化调整,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完善,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刑事政策治理经验。与之相对应,我国当代刑事判决书1992年至今的多次改革,以及现行刑事判决书样式突出法庭控辩式审理过程的特点,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司法诉讼结构正在从传统的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变。

  (二)法系

  我国的法律体系近似于大陆法系,根据成文法来判决,因此个案的判决对其他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没有法律效应。因此,我国刑事判决书都是遵照成文法中明确的法律条文,根据已认证的犯罪事实对被告进行判决,有其固定格式。尽管法官在制作判决书时也要进行分析与推理,但相对简单。

  (三)署名制度

  我国刑事判决书中的法官署名往往不写明具体的作者,不能激发法官对刑事判决书创新的主动性。

  四、CDA视角下我国当前刑事判决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存在的问题

  1.轻视刑事判决书潜在影响力

  刑事判决书作为话语的潜在影响力在我国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我国法院等司法机构对刑事判决书可能产生的社会效应和其传播的刑法信息对公众刑法意识的影响没有足够的认识,不利于刑法信息的自然化,刑法信息也就难以意识形态化。

  2.刑事判决书可接受性较差

  当前我国刑事判决书行文中容易出现以下问题:过于模板化和格式化,不注重情感论证和人格论证;理性论证不充分,缺乏对法条精神和法理的阐释。在大部分刑事判决书中,法院对不予采纳的证据往往吝于笔墨,给被告及其辩护人造成了法院判决不讲理的印象,影响判决书的可接受性。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

  我国刑事判决书由法官直接制作,因此探究刑事判决书不足的原因还是要从法官直接相关的方面切入。

  1.宏观方面

  中国地域的差异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决定了发达地区基层法院和边远地区基层法院面临的压力和困难的差异。发达地区基层法院的法官的办案数量连年递增,而边远地区的基层法院由于财政保障力度弱,职级待遇落实不到位,逐渐出现法官后备队伍青黄不接的局面。一边是案件增多,一边是人员流失,基层法院的法官基本无暇顾及刑事判决书的问题。

  2.微观方面

  (1)我国法院的行政化管理体制影响法官在书写判决书时发挥个性。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案件的最终判決权属于审判委员会,而这些案件占总体的多数。另一方面,在法院外部,法官在审判的过程中容易受到各种庭外决策的牵制,造成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畏手畏脚、不敢完全表达意见的结果。

  (2)从判决书行文格式看,每一份判决书的判决理由部分都以“本院认为”作为开头,未能将法官中的不同意见体现出来,就会在一定程度上会减弱判决书的说理功能。

  (3)从判决书在法官职业生涯中的地位看,法官的业绩考核中对判决书的要求仅占较小的部分,对法官的影响不大,因此法官没有动力去关注、提高刑事判决书的质量。

  (4)目前未有相关法律法规对刑事判决书判决理由部分进行强制性规定,仅仅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件要求加强说理,但未说明法官在刑事判决书中说理不充分的后果。尤其是法官未写明对某些证据不予采纳的具体原因时,被告及其辩护人没有有效的救济渠道,无法根据相关规定要求法官作出补充说明,没有形成相关的追责制度。

  参考文献

  [1]侯兴宇:《从刑事裁判文书的发展看司法公正的塑造》,《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

  [2]张清,麻君颖:《中美刑事判决书判决理由的对比分析》,《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

  [3]杰弗利·格鲁夫:《美国法的构成要素——以权力分立、司法独立、法院组织、遵循先例以及对抗制为中心》,丁相顺译,《法学家》2004年第5期.

  [4]张炜:《刑事判决书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年.

  [5]安曦萌:《中美刑事政策比较研究》,上海:复旦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