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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网络维权存在的问题与法律规制

时间:2023-03-28 11:31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摘要:当前由于传统维权方式风险较大以及网络维权成本较低,公众网络维权事件日益增加,诚然,网络维权具有相对有效性,但也产生了诸多乱象,其中“有心人”利用受众的正义与善良,快速传播不实信息,不断消耗或消费公众的注意力,值得关注。围绕此类问题,切实、具有实际操作和执行性的法律法规亟待制定与完善,即要求条文对网络“假象”维权等问题的定性、责任承担加以明确。

  关键词:网络维权;现存问题;法律规制

  前言

  从去年的薛春艳事件到今年的苟晶维权事件,可以发现,当公众在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时,选择主动将情况发到微博、知乎等网络平台,以借助网络舆论的力量达到维权目的的情形日益增多。可以说,网络作为维权方式日渐成为公众维权的重要渠道,诚然,网络有助于引来对事件的关注,但其中也不乏乱象丛生。面对这一现象,类似于公众为何选择网络维权?网络维权目前存在那些问题以及如何从法律角度对此类问题加以规制?等问题,尤为突出。

  一、网络维权被选择的原因

  1.传统方式风险大

  信访、诉讼是传统意义上公众的维权方式,就信访这一维权途径而言,不仅可能得不到及时的回应,而且存在被拦截,甚至被定性为非法上访的风险。以“刘桂枚案”1为例,当事人刘某即因越级上访、非法上访被训诫和行政拘留。再如“位守業案”2,位某的父亲被同村村民打伤,位某不服公安和法院的处理结果,多次到北京上访,商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位某试图通过非法上访来制造压力,以达到自身目的”。

  2.网络维权成本低

  而网络的传播自由性极高,并具有受众广泛,传播速度快以及门槛低等特性,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公众获取信息、表达民意的需要,也为公众利用网络维权提供了可能。另外,从此前网络维权事件内容来看,相当一部分是由于公众通过传统维权途径进行维权时,并没有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只能选择借助微博等网络平台来曝光,相关部门迫于网络舆论的压力,反而开始着手调查与追责。从此层面来看,网络维权具有一定的有效性。

  综上,相较于诉讼、信访等途径,网络维权只需要主动在网络上暴露事件,即可能达到吸引眼球,获得受众的支持的目的。具有周期短,程序简单,成本低,相对有效等显著优势。故,基于维权成本的考量,利用网络来维权自然成为公众寻求解决自身问题的优先途径。3

  二、网络维权存在的问题

  正如前文提到的,相较于传统信息传播方式,微博等网络平台信息具有时效性、匿名性、大众化以及广普化等明显的特质,基于此类特性,网络言论的自由度不仅更高,影响也更大,诚然,助于监督权的行使和民主政治的实现,但也存在被“有心人”利用的潜在风险,即利用受众的正义与善良,大量转发“假象”,使不实信息以井喷式快速传播,影响范围不断扩大。具体表现为由于网络信息的不全面性,广大受众无法准确辨别信息的真实与否,如果信息的发布者或传播者在维权中加入主观评价或不实评价,则极为容易使受众产生陷入为主的错误观念,且随着传播的不断扩大、叠加,最终会使得事件偏离事实越来越远。更为重要的是,一件网络事件的出现很可能引起对此前相关或类似的事件集中被曝光,这无疑增加了社会治理的难度。另外,不相关或者不真实的事件或言论的一味集中,不断消耗或消费公众的注意力,也极为容易加大公众对社会的焦虑,更甚者,将公众的关注点集中于消极事件,从而逐渐失去对政府的信任感。既不利于问题的根本解决,也给政府公信力不断带来挑战。4

  三、网络维权的规制

  除了以上所谈到的,我们也不免会多一些由此及彼的思考:网络不实维权事件的症结在哪里?如何规制此类症结?笔者认为究其根本,即在于呈现在大众面前的信息,其生产过程并没有准入机制,且信息真实与否,微博等平台难以监管。更深层次的是我国网络言论自由的立法的“缺位”,此种缺位,指的并不是说没有相关立法,而是立法内容主要集中在网络的信息安全保护以及规范经营秩序等方面,涉及到言论自由的,大多比较宽泛、笼统。对于如何界定和制裁虚假信息,不实言论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都没有具体、详细的规定,且由于多部门的立法模式,常出现同一行为存在不同的处罚力度,这使得条文数量虽然多,但在具体操作上较为困难。5

  基于此,切实、具有实际操作和执行性的法律法规亟待制定与完善,即要求条文对网络“假象”维权等问题的定性、责任承担加以明确,只有这样的法律法规才是有其实际价值的。当然,考虑到网络言论的特殊性,亦不能单纯的只依靠法律来解决此类难题,还需要广大网络受众和信息发布者提高法律意识,理性参与。

  注释:

  [1]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5刑终208号刑事裁定书

  [2]商水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3刑初508号刑事判决书

  [3] 冯杰.网络维权行为选择逻辑、影响及矫正路径[J].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6,33(06):48-51.

  [4]陈佳丽.当前网络舆论道德缺失的原因分析——以“奔驰车主维权案”为例[J].科技传播,2019,11(23):128-130.

  [5] 陈佳丽.当前网络舆论道德缺失的原因分析——以“奔驰车主维权案”为例[J].科技传播,2019,11(23):128-130.

  [6] 申荟. 论网络话语权及其法律规制[D].湖南师范大学,2014.

  参考文献:

  [1]冯杰.网络维权行为选择逻辑、影响及矫正路径[J].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6,33(06):48-51.

  [2]陈佳丽.当前网络舆论道德缺失的原因分析——以“奔驰车主维权案”为例[J].科技传播,2019,11(23):128-130.

  [3]申荟. 论网络话语权及其法律规制[D].湖南师范大学,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