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期刊
投稿咨询

著作编辑 著作编辑

咨询邮箱:1117599@qq.com

经济论文

经济法对发展方式的相互作用

时间:2022-05-21 16:10 所属分类:经济论文 点击次数:

  摘要: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各个国家都在优化经济结构,以科技创新、生产技术创新为经济增长的依托,形成了一场没有硝烟的国际竞争。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我国主要依靠煤、石油等自然资源,依靠大量的廉价劳动力来发展经济,这种经济发展方式会造成环境污染、资金投入过高等问题,发展效率较低,难以满足时代发展需求,所以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非常关键。本文深入解读了经济发展方式的内涵,提出了经济法对经济发展方式的促进,探索了二者的相互作用。

  关键词:经济发展方式;经济法;互动

  近些年来,我国经济体制不断改革,经济发展方式也在以较快速度发生转变,依靠消费的拉动型经济已经有了雏形,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方式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区域经济发展更加注重绿色、协调、可持续。经济法能够为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提供有效指导,与国家层面的发展战略相互依存、相互适应。在我党制定的国家发展报告、经济发展规划中,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多次被强调,经济法必然需要做到与时俱进,不断完善经济法理论,优化经济法的实施。

  一、经济发展方式的内涵

  经济发展方式的本质是指为经济发展提供多元化的指导方法,运用一系列的经济调控手段促进经济发展,具体包括合理分配经济收入、高度重视经济发展效益、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的增长方式等。传统经济增长方式主要依靠投资和出口,通过消耗资源、增加物质生产总量来拉动经济增长,发展模式比较被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需要依靠“三驾马车”,协调好投资、消费、出口的关系,对经济发展模式进行创新。在未来的经济发展中,我国需要打破传统经济发展模式的弊端,更新经济管理理念,采用高新技术,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在传统发展方式中,我国经济属于片面地追求“量”,通过创新和转变,需要做到“量”和“质”同步推进,注重以人为本,实现环境友好型的经济发展[1]。

  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经济法互动的重要性

  (一)有助于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

  通过经济法和经济发展方式的互动,我国经济能够实现健康有序地发展。在我国传统的经济发展方式中,区域经济失衡是比较严重的问题,包括沿海城市与内陆城市经济失衡、城乡经济失衡等,部分地区在经济结构、经济发展模式上互相排斥,不利于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经济法能够结合国家的大政方针,根据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矛盾作出先导性指示,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向好的方向转变,对区域经济的发展具有较强的引导作用。政府有关部门可以通过经济法进行参与和监管,全面实施对经济活动的优化和调控,解决现阶段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推动区域经济长远发展。当前我国在改革文件中明确提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与其他国家竞争的唯一途径,所有的国家发展战略、经济发展政策都需要将方式转变放到突出位置,促进企业等经济主体应用先进科技以及智能化技术,实现生产效率的快速提升,让经济得到大发展、大繁荣。国家可以通过经济法对利益主体进行改动,让更多人享受改革开放的果实,让私营企业在当前时代充分发挥价值。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过程中,我国必须找准经济发展的难点和重点问题,全面实现经济统筹发展[2]。

  (二)有助于全面提高社会效益

  从社会发展的角度上来说,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是相对称的,包含了生态环境、思想文化等多个方面,企业发展需要平衡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我国传统的经济发展方式缺乏创新力,经济发展体系不够完善,主要依靠自然资源和廉价劳动力实现经济效益,经济发展缺乏长期规划,可持续性较低,造成了一系列的不良后果,例如投资成本较高、环境污染严重、资源枯竭、能源消耗较大等,是一种不协调的经济发展方式,容易衍生各种各样的社会矛盾,将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开,难以实现经济发展同步。低层级的发展方式所带来的后果,需要运用较长时间、较多资本进行补救,得不偿失。在这种情况下,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已经非常急迫,只有全面优化并调整经济结构,着重把握经济发展的全局性,增强经济发展的战略性,才能逐渐改善传统经济发展模式所带来的不良后果,将可持续发展落实。经济法属于指导性纲领,能够为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提供基础,让社会上的经济主体不断朝着节约、低碳、环保、低耗的方向发展,通过引进新技术、新设备来提高生产效率,减少对资源和能源的消耗,提高社会效益[3]。

  三、经济法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指导作用

  经济法与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之间存在着不可替代的关系,经济法的完善必须要建立在长期性战略的基础上,并且还需要法律先导,提前规划出经济法的计划、执行策略,抓准我国经济发展的命脉,全面提高经济发展的创新力。经济法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作用非常突出,它不但可以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整,还能通过实践应用规范市场行为,形成集约式的经济发展方式,推动资源的优化整合。

  (一)推动以消费为主的拉动型经济

  消费能够有效拉动经济发展,以消费为主的拉动型经济模式能够突破以往的投资拉动型经济模式,助力产业结构优化,实现经济发展效率的提升。伴随着互联网技术以及科技水平的发展,经济发展方式受到了互联网的影响,人们可以通过网络渠道完成消费,参与各种各样的网购活动,追求新型的消费欲望。在实体消费层面,人们追求服务和产品质量的升级,传统的消费需求结构面临着严峻挑战。目前消费端升级,为供给端创造了发展压力,这会进一步刺激供给端,有利于供给端引入创新科技,迎合大众的消费口味,满足多样化的市场需求,在生产方式、生产效率等方面获得提升。消费能够对价格机制的调整和改变产生重要作用,市场能够调整价格,而价格的改变能够间接推动产业升级和结构创新,生产者能够快速捕捉到市场信息,了解人们对产品的需求,掌握市场中某类产品的生产成本[4]。以消费为主的拉动型经济本质上是通过扩大消费需求促进经济增长,能够有效增加人民的收入,提升民众的消费水平。在这种经济发展模式下,企业可以有效处理过剩产能,市场自身的淘汰机制可以得到完善和优化。从经济法的层面上来说,我国已经从拉动消费的角度上出台了众多法律,包括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且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高度重视维护消费者权益,这些都能展现经济法对经济发展方式的保障。

  (二)逐步实现集约型的经济发展方式

  在粗放型经济模式中,经济发展片面追求数量和发展速度,生产企业不断增加投入,加大资源和能源的消耗,生产效率较低。在这种经济发展模式下,社会中的各类经济主体主要依靠扩大生产规模获得经济收入,生产厂家不断扩建厂房,增加劳动投入。这种经济增长属于“外延扩大再生产”,属于比较低级、低层次、低阶段的发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采用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方式,虽然获得了经济总量的快速增长,但是也带来了一系列的后果,矿产资源被开发殆尽,淡水资源、土地资源大量被浪费,人均资源越来越紧缺,资源消耗量在整个世界范围内都排在前列。集约型的发展方式可以实现低投入和高产出,有效提高经济发展效益,其核心思想是“内涵扩大再生产”,是一种较高阶段的经济发展方式[5]。不同类型的经济发展方式与国家政策、国家经济发展基础有较大关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优先发展重工业是与当时的国情相适应的,能够快速强大国家实力,增加供给,取得了良好的发展效果。当前我国已经在经济规模上达到较高水平,需要逐渐转变为集约型的经济发展方式。我国经济法与经济发展方式同步推进、协调发展,正在向着绿色、法治的方向进步,例如我国的《环境资源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土地管理法》《税法》等,都能为集约型的经济发展方式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三)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优化整合

  我国经济发展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包括人力资源素质、区域经济的发展基础、产业特点和产业规模等,在传统的经济发展方式中,我国城乡经济差距较大,城市和农村在经济总量、教育条件、医疗水平、居住环境、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方面有着天差地别,这一直都是我国经济发展的痛点,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如果单纯依靠市场机制加强调节和控制,经济平衡发展几乎不可能实现,经济发达地区拥有较强的人才吸引力,这就会造成欠发达区域的劳动力外流,会使落后的区域更加落后。针对这种情况,政府需要加强对区域经济发展以及城乡经济发展的干预,与市场的协调功能相互配合。例如说在城乡经济发展的协调方面,政府可以实行乡村经济振兴战略,解决农民工、低保人口的就业问题,全面加强社会保障,打通城乡之间的户籍壁垒,通过培训等手段提高农村劳动力的劳动素质,补齐当前农业农村在经济发展方面的短板,将进城和下乡协调起来。针对区域经济发展不协调的问题,政府需要秉持着陆海统筹、山海共济的原则,着重发展海洋经济和山区经济,不断缩小区域经济发展的差距。在经济法的角度上,政府可以通过法律对经济发展进行协调,借助《企业所得税法》,为不同区域的企业发展制定优惠的税收政策,全面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

  四、经济发展方式对经济法的带动作用

  正所谓理论来源于实践,社会经济发展与经济法的理论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能够让经济法在实践中得到应用,经济发展中存在的新问题也能在经济法理论中得到展现,这些可以促进经济法理论的完善。经济法能够对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模式、经济活动实践进行全方位的总结和归纳,理论内容具有先导性和全局性,能够为经济发展指明道路,对经济活动进行密切协调、跟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国家有关部门能够及时了解经济发展动态,完善经济法中的相关理论,通过实践调查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增强经济法与社会经济发展的适应性和协调性。当前我国经济法理论在研究内容上比较先进,但创新性有所不足,法律内容与实践存在脱节,绝大部分的经济法内容更加侧重于对经济领域重大方针政策的制定,缺乏对法律实践之后的反馈,存在总结和更新不到位的问题,很多实施过程中的矛盾、新问题等没有凸显在法律当中。从这个角度上来说,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能够有效带动经济法理论的完善,让经济法做到以理服人,充分体现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对法律的客观需求[6]。中国经济法与经济发展一直处于同步推进的状态,我国的经济法经过了多个发展时期,在不同阶段指导着中国经济向前发展,解决了不同阶段的突出矛盾,属于相伴而生的关系。我国在1980年颁布的《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该规定适应当时的经济发展状态,能够有效调节市场主体的行为,规范市场运作。法律提出要反对垄断行为,并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企业获得了经营自主权,合法、合规的经济主体得到了法律的保障,社会经济得到发展。在1984年,我国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自此以后,计划经济与商品经济不再是对立的关系,很多市场主体的行为从“不合法”变为“合法”,政策的枷锁被进一步打开,经济发展的活力被释放出来,这充分体现了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对经济法的带动作用。经济法的实施需要在实践中进行完善,只有不断提高执行力和反馈力,经济法才能得到官方认可。当前我国经济法正处于完善时期,经济法能够根据当前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制定相应的规则,例如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就充分考虑到网络环境对市场竞争行为的影响,进一步明确了执法机构在进行管理和查处中的职责,增加了很多实质性的处罚措施,明确了违法者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细致规定了罚款金额,这就属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对经济法的影响。

  五、结束语

  在当前这个知识经济时代,我国的经济发展必须以科学和人才为支撑,不断创新经济发展方式,增强经济发展的影响力。经济法与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之间具有密切关联,经济法的相关理念必须要从宏观角度出发,实现国家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注重经济发展的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经济发展方式与经济法之间能够从内容上和外在表现上实现互动,二者是一种相互契合的关系,经济法需要以社会人类的发展为主体,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脉络,实现标准化建设,解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

  参考文献

  [1]严正广.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及其与经济法互动分析[J].现代经济信息,2020(2):141-142.

  [2]刘祥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经济法互动之间的相关性分析[J].智库时代,2019(9):37,39.

  [3]李琼.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经济法的互动[J].全国流通经济,2018(25):112-113.

  [4]王小元.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经济法的互动研究[J].纳税,2018(3):173-174,177.

  [5]宋清宇,张卉,李悦宁.探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经济法的互动[J].现代营销(下旬刊),2017(11):189-190.

  [6]吴芳芳.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及其与经济法互动的研究[J].中国商论,2017(19):148-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