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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该如何转变渔业补贴政策

时间:2022-06-20 15:00 所属分类:其他论文 点击次数:

  摘要:在全球渔业资源衰竭的大背景下,渔业补贴谈判变得越来越紧迫,我国的渔业政策将大量的补贴拨款给远洋船队,非但没有起到扶持远洋渔业做大做强的目的,相反使得远洋渔业越补贴越低效的死循环,并且可能与即将出台的WTO 渔业补贴制度相冲突。为了渔业的可持续发展,为了顺应WTO渔业谈判的潮流,我国必须变革当前的渔业政策。

  关键词:燃油补贴;渔业谈判;特殊和差别待遇

  一、前言

  2019年5月我国提交WTO改革建议文件,指出渔业补贴议题谈判是世贸组织工作为实现 2030 年可持续发展目标作出贡献的重要领域,尽快完成谈判将为可持续发展作出重要贡献。各国应落实世贸组织第 11 届部长级会议达成的决定,如期完成渔业补贴谈判,禁止某些导致过剩产能和过度捕捞的渔业补贴,并取消助长非法、未报告和无管制捕捞活动的补贴。

  有关专家和不少发展中国家都认为,漁业补贴极大地扰乱了全球渔业市场秩序,同时也是导致渔业资源枯竭的主要原因之一。2011年到2013年,中国每年的渔业补贴为56亿欧元,其中九成是船只燃油补贴。欧洲委员会的一项研究显示,中国的渔业补贴总额远远高出其他国家。因此探讨在WTO改革的背景之下,我国渔业政策该如何转变,这一点至关重要。

  二、WTO下的渔业谈判

  多哈回合的谈判已进行多年,而有关渔业补贴的谈判也一直停滞不前。2007 年《主席文本》指出,不允许对公海捕鱼进行补贴,也就是说发展中成员也不能根据特殊与差别待遇补贴公海捕鱼。然而,巴西、中国、墨西哥认为,应允许发展中成员补贴公海捕鱼活动。

  上述国家主要因为公海捕鱼牵涉到其本身的重大利益而提出下述观点。首先,他们认为专属经济区内的鱼类种群面临着枯竭的风险,只允许各成员补贴其专属经济区内的捕鱼活动,会给那些脆弱的资源带来不必要的压力;洄游鱼类可以游离或进入公海,仅仅因为渔民已领取专属经济区内的捕鱼补贴,就期望他们不要在国际水域开展捕鱼活动,这是不现实的;再者,公海是对所有国家开放的。

  反对者认为,国家渔业管理的责任是保护其专属经济区内的鱼类种群。将渔业补贴范围扩大至公海捕鱼,并不是释放专属经济区内压力的有效做法。否则,公海渔业资源也将最终枯竭.[1]

  这一分歧迟迟没有解决的主要原因是WTO中发展中国家身份可以由成员自我认定。有些发展中大国成员,本身属于渔业大国,但也可以根据特殊与差别待遇继续补贴公海捕鱼活动。而这也引起了很多国家的不满。

  2019年1月15日,美国向世贸组织提交了一份文件,题为《一个无差别的世贸组织:自我认定的发展地位威胁体制相关性》,要求取消一大批发展中成员享受特殊和差别待遇的权利。美国众议院外交委员会亚太小组委员会首席共和党议员泰德·约霍(Ted Yoho)也公开倡导取消中国的发展中国家地位.

  在判定中国是否未发展中国家时,可以借鉴1958年斯里兰卡的实践,以人均国民生产总值 、工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等几项具体标准进行评判。[2]按照此类标准,我国当然还属于发展中国家,可以补贴公海捕鱼。但是随着WTO改革和渔业补贴谈判的深入,我国渔业政策可能最终不得不调整。

  三、我国该如何转变渔业政策

  (一)渔业政策必须转变的原因

  我国虽然在渔业补贴上投入了大量资金,但政府对远洋渔业的“关照”并没有反映在行业的经济效益上。从企业盈利情况来看,中国远洋渔业企业平均 80%的营业外收入来源于政府的燃油补贴。

  同时,我国渔业政策也因为对远洋渔业的补贴而成为很多争论和事故的中心。例如2016年4 月,美国向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提交了一份旨在要求中国依照 WTO 相关规定提供关于渔业补贴更多信息的文件。在WTO渔业谈判的背景下,我国渔业政策很有可能与即将出台的WTO 渔业补贴制度相冲突。

  (二)如何转变

  很明显,我国在过去几年里已经释放出了渔业政策改革的信号。2015年,财政部、农业部发布关于调整补贴政策的通知,指出自2006年以来的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覆盖面广、规模大、持续时间长,扭曲了价格信号,与渔民“减船转产”的政策不相适应。[3]

  在笔者看来,要加快我国渔业政策的转型,首先要逐步减少低效率的不尽合理的燃油补贴。补贴的目的是为了扶持远洋渔业,但事实上却并没有达到这样的效果。而是重蹈了钢铁产业的覆辙。[4]

  我国十三五规划建设“远洋渔业强国”,但因为远洋渔业资源的衰竭已经成为事实。在远洋渔业资源已经被过度开发的情况下,渔民收入就主要依赖于国家政策。取消燃油补贴,提高渔业用油价格,利用价格机制等方法调节渔船数量,把省下来的补贴资金用于帮助渔民转产、发展休闲渔业、可持续渔业。或者借鉴美国渔业政策转型的方法,实施渔船回购计划,控制渔船数量。补贴重点向渔业科研投入、渔业管理和海洋执法方面转移,并且向渔民提供保险方面的补贴,形成有效保障,建立起一套较完备的补贴体系。[5]从而达到延缓渔业资源衰退的目的,促进我国渔业转型,建设远洋渔业强国。

  注释:

  [1] 吴盈盈:《WTO 框架下的渔业补贴谈判—发展中成员可享受的特殊与差别待遇》,《中国海洋法学评论》2017年第2期。

  [2] 黄志雄:《从国际法实践看发展中国家的定义及其识别标准———由中国“入世”谈判引发的思考》,《法学评论》2000年第2期。

  [3] 财政部、农业部联合部署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工作。

  [4] 李硕:《授人以“鱼”——关于中国远洋渔业补贴的五个事实》。

  [5] 杨林,贾明秀:《从美国加拿大财政支渔政策演变历程看渔业补贴之存在性》,《中国渔业经济》2005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