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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银行存款业务法律风险和防范措施

时间:2022-07-21 13:57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摘要:近年来,商业银行存款业务的违法事件时有发生,存款业务的法律风险日益增多。本文在对存款业务介绍的基础上,结合存款业务的违法行为展开法律风险的分析并提出具体建议,希望可以降低存款业务的法律风险,从而更好地维护金融和法律秩序。

  关键词:商业银行;法律风险;存款业务

  一、商业银行存款业务简介

  存款业务是银行发展的基石,通过将储户的资金进行回笼,进而开展贷款、同业拆借、投资等资产类业务。按照期限不同,商业银行的存款业务主要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

  活期存款是指存款人可以随时支取和转出持有的资金,无需提前告知银行,可以实时进行余额查询。定期存款相当于储户与银行之间签订一份协议,事先约定好存款期限、利率以及违约责任等。其具有期限长、利率高、不能随意提前支取等特点。

  二、银行存款业务的违法行为及存在的法律风险

  活期存款流动性高,储户可以随时查询账户余额,虽然不易出现账户资金不翼而飞的情况,但是还是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以小额活期存款为例,在进行存储或支取时可能存在代理行为,由于银行无需核对客户证件,可能存在违规行为。

  定期存款稳定性高,储户不会实时查询账户状态,其法律风险要远远高于活期存款,一旦出现问题往往是亡羊补牢,为时已晚。由于定期存款存在的违法行为可以更好地反映存款业务的法律风险,故本文选择两类较为典型的定期存款违法形式,对于存在的法律风险展开具体的分析。

  (一)存款“偷梁换柱”

  定期存款与理财、保险等金融产品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它们的期限都比较长、利率相对较高,如果不深入了解,易于混淆。相比传统的定期存款,金融产品给银行带来的利润要更加诱人。银行为了提高利润,往往故意进行虚假宣传,混淆视听,将非定期存款类产品包装推销,储户在诱导下进行购买,最终可能造成资产流失。以某股份制银行为例,其存款业务与保险、理财、基金等产品同时销售,客户经理或大堂经理进行推广时避重就轻,未向客户提及各类产品收益、风险及提前支取的区别。在储户期满支取或提前支取时,被告知需格外承担违约金及风险赔偿,最后连本金都未能保全。

  存款行为需以储户的意思表示为标准,如果存在储户意思表示不自由或表示不一致的情况下,则构成了意思表示瑕疵。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以存款名义引导储户办理理财、保单等行为属于误导消费者,甚至构成欺诈行为。即便办理的非存款业务满足了形式上的有效性,但是违背了客户内心的真实意思,依据民法典可以予以撤销。但是,金融服务机构和银保监对于上述违法行为都没有明确的善后措施,对于储户而言维权艰难,甚至只能自担损失。

  (二)存款冒名质押

  以某H股上市股份银行为例,该银行南京分行某对公客户28亿存款被冒名抵押,其存款未转为纸质存单,东窗事发后银行仍要求该客户配合执行违规交易,对客户资产造成严重危害。无独有偶,KY公司2.95亿存款被莫名质押,公司对于质押情况并不知情。类似的案例时有发生,对于储户和银行而言都有巨大的法律风险。

  首先,存款本身是不具有质押条件的,需将存款转为纸质存单才可以进行质押。《民法典》规定,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等可以出质的权利,且在出质前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该权利。

  其次,存款质押贷款中普遍存在代理现象,代理行为的效力存疑。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质押贷款可以由代理人代为办理。银行在进行存款质押业务代办资料核实时,主要通过存款凭证、预留印鉴(对公质押)、授权委托书、法定证件、电话等形式进行核对。在上述材料核验无误后,银行视为代理行为有效。但在实务中,存款质押业务经常出现证件、权利凭证被伪造、变造、偷盗、冒用等现象,甚至银行员工监守自盗协同第三人一起合谋盗取客户资产。银行对于存款质押业务中代办业务产生的无权代理、超越代理权等行为不能及时识别,客户存款“莫名”质押产生损失时又不能及时获得补偿。

  最后,存款质押贷款合同及其相关合同的效力存疑。质押贷款涉及的环节很多,任何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造成贷款合同无效。《商业银行法》和《储蓄管理条例》管理条例中没有对存款业务中银行和储户间的权利义务进行规定,从客观上增加了存款冒名质押的风险。质押贷款办理过程中,如果印鉴核对、代理权确认等环节流于形式或者有意违规,都可能造成质押合同的无效以及客户资产的流失。储户存款被冒名质押后,向银行和贷款人进行维权时,难以从银行方得到真实的信息,银行又会将责任推卸给客户或者部分员工,不能保证储户的利益。

  三、防范银行存款业务法律风险的措施

  (一)制法者需完善法律依据

  基于商业银行存款业务的特点及风险防控机制,有关部门可以针对薄弱环节研究并制定储户权益保护的条例,既保证储户利益有法可依,也降低银行存款业务的法律风险。对于利用银行存款业务的犯罪活动,应该加大处罚力度,明确和加强商业银行的法律责任,倒逼商业银行切实提高储蓄安全措施,进而从根本上解决存款业务引起的法律风险。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典型案例可以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明确存款业务中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维护平等的民事法律权益。人民银行、银行业自律组织、银保监等主管部门针对高风险环节制定更加详细的风险识别、风险规避等措施,从源头减少存款业务的法律风险。

  (二)商业银行需完善风险防控体系

  第一,对于存款业务容易出现法律风险的环节,各个银行处理办法不尽相同。商业银行之间应该加强沟通交流,汇总行之有效的办法,完善银行内外部的风险防控体系。对于重点岗位、重点环节、重点客户要加强风险防控,健全问责和免责机制,对存款业务全方位地进行风险防御,降低法律风险。

  第二,详细制定存款业务流程,对于储蓄存款可能涉及的其他业务(例如存单质押)必须制定严格的岗位职责划分和沟通机制,妥善保管客户资料,确保客户资金的安全。对于大额定期存款业务的客户,设置定期回访机制,避免出现重大法律风险事故。

  第三,商业银行应加强对员工风险防控意识的培训,对于可能存在风险隐患的岗位和人员建立预防机制。同时,银行员工自身要遵守业务操作流程,持续学习法律知识,减少纠纷发生的概率。

  参考文献

  [1]刘武俊. 用法律驯服银行推卸责任的“任性”[N]. 证券时报,2021-11-12(A03).

  [2]周琳. 别再让存款不翼而飞[N]. 经济日报,2021-11-15(005).

  [3]汲彤彤. 银行存款业务法律风险防范研究[D]. 中国海洋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