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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论退役军人保障法的改进与完善

时间:2021-12-26 21:04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摘要

  在经济全球化和社会信息化的浪潮席卷下,我国正处于特殊时期,面临着诸多方面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是贫富差距。由于受多种因素影响导致了军人保障问题日益凸显、矛盾升级与军队建设压力不断增大。为了有效缓解这一现象并取得良好效果就需要我们从完善相关政策法规来着手解决这个难题;同时也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做法积极探索退役士兵社会保障制度的改进措施,以达到缩小收入带来的社会不稳定和动荡等不良后果,从而进一步提高军人享受社会保障的积极性。提出相应建议以提高部队整体素质为主要目标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建立健全退役后就业安置政策体系等措施;从而促进我国退役军人队伍建设工作,提升其文化水平和战斗力,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

  关键词:退役军人;保障制度;对策

  一、引言

  (一)选题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军队建设保障部队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国军体改革和国家基本政治体制转型期对军人权益、权利保护等方面的实际情况以及现阶段我国社会背景下特殊时期所面临各种新问题。首先从当前形势出发,在这一大时代背景之下退役士兵不仅要承担着巨大的经济压力而且还承受诸多心理上造成不可磨灭事件带来无法挽回代价。其次是面对复杂环境时能否保证其正常生活和工作需求就显得尤为重要了,部队的建设和发展与保障是军队健康发展的保障,也关系着我国社会稳定和谐。再次就是面临诸多不可预见事件会给部队带来巨大损失时能否保证其正常生活需求就成为一个重要问题。最后便是在面对各种突如其所有、难以预测的突发情况时如何能采取有效措施来维护军人权益已经成了解决之一。因此在这一大背景之下我国军队的发展方向就应该以积极健康向上为根本。

  (二)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选题的目的在我国退役军人保障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话题,关于该问题,社会各界和军队方面都有很大讨论。本文通过对国外发达国家以及一些国家在解决这一话题上做出了研究。根据中国目前的现状与未来发展方向为出发点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建议;以提高部队整体素质为主要目标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建立健全退役后就业安置政策体系等措施;从而促进我国退役军人队伍建设工作,提升其文化水平和战斗力,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在完善退役军人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中,应注意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立健全相应法律法规制度。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要保障好人民群众尤其是现役部队职工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尽快制定与之相对应、行之有效地相关政策来解决这一问题;二是改革现行兵役管理模式,加强对退伍后就业安置工作力度等进行完善;三是从源头上提高军人待遇水平,使其能够从根本上得到应有得保护。

  (三)本文的创新点

  本文主要是结合我国退役军人现状,以《兵役法》为基础,分析了在现行社会条件下如何更好地实施改革与完善。从理论上对退役士兵保障制度进行探讨和改善:先是介绍了国内外关于这一问题相关方面的文献综述;然后通过查阅大量有关于这方面课题最新研究成果及实践案例来总结出这一领域研究的必要性以及迫切性等内容;最后结合国内实际情况提出一些建议,为今后该领域进一步开展提供参考意见或依据。

  二、退役军人保障法的基本理论

  (一)退役军人保障法的含义

  在我国的特殊情况下,为了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以及个人切实履行义务与责任。1991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它是专门为实施战时需要解决的问题而制定。士兵一词最早出现于军事领域即兵役中;后来被用来称职;1992年出台规定:军队管理由现役转为非军官或从军人退役而来,并在一定年限内不得颁发证书、证明和鉴定书等相关待遇;我国退役军人的相关法律规定,是在1991年颁布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后才得以确定。退役军人的范围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在役;二是退休。这两个部分退伍士兵都是由国家征用、军队管理和现役转为非军官或从员家属安排到退役归地方政府统一安置使用的特殊人群。

  (二)退役军人保障法在我国的作用

  从我国目前的社会形势来看,随着经济和科技发展越来越多退役军人面临着不同程度上生活困境,他们大多数都处于职业期。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制定相应政策来解决这一问题。通过法律制度可以有效地保障退伍士兵们能得到最基本权利。《兵役法》是对所有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就业或无法找到工作的退伍军人提供了相关保护性措施;同时也为社会其他成员提供社会保障和救济,使他们能在退役后安稳生活。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现状是两极分化严重,贫富差距大,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而导致安置困难和就业渠道单一等问题日益突出、亟待解决的有:一方面由于历史遗留下来一些因素造成退伍士兵们无法找到工作或不能享受到相应待遇;另一方面因经济发展滞缓导致部分企业用人需求难以得到满足等等原因所带来。针对这些情况我国应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来缓解这一社会矛盾,以使退伍士兵们的生活得到保障。

  (三)退役军人保障法的价值

  在《军人保障法》中明确了其基本的价值和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促进社会公平。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军队参与战场活动时的生活环境。国家政策规定部队有义务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感与信任度;同时军队也要承担保护军人生命财产安全等责任

  (2)保障军人基本生活。国家政策规定军队有维护社会安定,保障军人的合法权益,在退役后,给予其物质帮助和人格上安全感;同时也要为部队提供医疗援助与就业机会等方面的服务内容。

  (3)促进军民关系和谐发展。国家实施军地统一政策是为了实现各民族团结一致共同繁荣昌盛经济而制定出来了一系列方针措施方案来保障军队稳定有序发展起来有力推动社会进步、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我国的军队改革已经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国家和政府在这个过程中都扮演着重要角色,需要我们从各个层面来维护好各民族之间关系。军队改革的目标就是实现各民族团结统一、共同繁荣昌盛,在这个过程中,国家和社会需要给予军人物质帮助与人格安全感;同时也要保障好他们就业问题。在这一系列的过程中,国家需要给予军人保障,以确保退役后能顺利就业。

  (4)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退役军人保障的过程中,国家需要给予其特殊待遇,使他们能安心工作和生活。同时也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约束军队改革目标以及相关部门对部队进行管理与监督;通过一系列措施使得国防力量得到更大程度上发挥作用以保证社会秩序良好发展;更重要的是为人民群众提供一个更加安全可靠、有保障性社会环境,让军人感受到来自政府、国家及社会各阶层人员的关心和平常民生,从而使他们能安心工作和生活。

  三、我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存在的问题

  (一)退役军人保障法存在的明确

  在目前的社会形势下退役军人保障法是政府、军队和国家三方共同实施,其中有一部分已经纳入到了《兵役法》中。从内容上看主要集中于就业安置方面。但就具体如何落实则存在疑问。根据相关规定可知:现役军官及其以上干部享受失业待遇;而对于退伍士兵而言没有明确提出要求也就是无期限的退休养老期,退役后又将面临退休、死亡问题等等问题都需要国家给予相应的政策解决方法和建议,这也是对军人退役后生活的一种保障。但就目前而言,我国还没有出台针对退伍士兵失业安置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因此在具体落实过程中存在很大问题亟待解决:虽然国家已经开始重视并积极推进军队就业制度建设和完善兵役法;其次现役军官及其以上干部享有无期限退休养老期、死活复婚等规定也是少之又缺一备;最后就是退役军人保障法对军属单位没有明确要求,这也是造成当前部队退役后的社会动荡局面。

  (二)退役军人保障体系不健全

  我国目前的退役军人保障制度还不够健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没有建立完善统一的管理体制。当前实行的是省一级负责组织机构分级轨制。这种模式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人员、经费等得到合理运用和配置;但是却存在着诸多问题:管理层级多且复杂冗杂;缺乏专业性人才队伍建设经验不足导致难以形成合力来推进其工作开展与实施;退役军人保障制度缺少有效的法律法规作支撑,无法有效保障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其次对退伍后方人员和相关单位进行管理时缺乏法律法规支持,导致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出现一系列问题;再次是没有设立专门针对退役士兵的社会保障制度。目前我国还未建立完善统一完备有序、具有可操作性强以及覆盖面广范围宽等基本原则基础上为其提供社会化服务体系及政策保障机制等等都需要国家立法来加以引导并规范实施。

  (三)退役军人保障法的薄弱

  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导致退役军人在保障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关于社会保障和安置办法、政策等规定不够具体明确。关于“优抚率”的确定没有统一标准。退伍后生活补助金发放和使用缺乏监督。在部队内部管理上存在缺陷以及执行情况与现实脱节现象严重脱离了轨道。因为退役军人保障机制的不完善,导致有法难依“执法难”的问题突出。退役军人保障政策与现行法律法规不匹配。目前,我国关于退伍后安置方面没有相关专门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对退伍士兵进行保护做出明确要求:现役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征地制度;其他人员不得侵占或挪作他人的,但是并没有详细说明如何补偿的具体内容和时限等问题。退役军人保障政策与实际工作脱节,没有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匹配。退役军人保障政策落实不到位,在征地过程中有的地方政府和单位对退伍后安置工作缺乏积极性,不按规定征用农民土地、林地等实物资产或无形财产;用人单位未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就私自占用退伍军人及其直系亲属的生活补助金;部分地区关于军属性质、部队编制以及武器装备状况方面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这些问题都将导致退役士兵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使军人享受到更多更好的待遇,而这也会影响社会对军人身份认同感。

  四、国外退役军人保障法的经验借鉴

  (一)国外退役军人保障法的发展

  国外的退役军人保障法从二战结束到如今已有了很大程度上的发展,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以德国为代表,其在立法思想和具体制度方面都与我国存在一定差异;二是注重“官民合作”。英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之一、也是重要军事基地及国防建设中心。因此英国政府认为应该让他们不只是负责军地保护和军队退役人员安置问题而产生行政级别的政府机构更有利于提高军人生活水平;三是强调从社会角度来保障退伍士兵合法权益,如退役军人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四是注重对退伍士兵权益的保护。国外在这方面已经有很多国家进行了一定程度上改革,其中最为突出的是美国,其《军地法》规定,如果军队或政府需要为个人提供就业、医疗等必要福利时应给予优先支付。

  (二)国外退役军人保障法的主要做法

  国外在退役军人的保障制度上,基本都是到最后才逐步发展完善起来。其中比较有代表性国家就是德国、美国。第一个方面是二战期间制定并颁布实施了《战后联邦军训法》;第二个方面则主要强调的是“军队参与国民战争”原则和“公民权相结合”理念等内容;第三个方面对国防和社会救助做了规定:军人退役后由政府给予补助或者直接购买医疗,如果享受到社会保障待遇的人员在服役期满之后可以领取退休金。而我国的退役军人保障制度,主要是以《兵役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试行)和“军队参保”两部法律为基础,在现有国家法规的前提下补充颁布实施。虽然从表面上看这三部文件对国防义务做了规定但实际上却没有达到预期目标。因此,我们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同时,还需结合我国现实情况来完善相关内容。

  (三)国外退役军人保障法的经验教训

  从国外的退役军人保障制度来看,他们国家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和成熟的社会保障体系。但是,在这个社会中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需要解决。第一是缺乏专门针对退役士兵职业能力、就业情况等方面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来确保其权益不受损害;第二是没有形成完备独立健全的失业保险轨制以及保障机制;第三就是缺少对退伍后军人生活状况进行全面系统分析研究从而得出相应对策和建议以保证退役军人能按规定享受到社会保障待遇,这也是我们在今后完善退伍后保障政策的一个方向。

  (四)国外退役军人保障法的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要注重退役军人的基本权利。国外许多国家都在战后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来保障他们国内大部分退伍的退伍士兵。如《兵役法》中规定凡有烈士和伤残军人、二至三残疾或无依法定程序由政府依法给予抚恤;《国民待遇安置条例(试行)》第十五条:凡因丧失劳动能力,被安排岗位时,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特殊优待政策的人员都不包含在退役后就业优先考虑范围内。这些规定都为退役军人提供了特殊的安置保障,也是他们国内退伍士兵的社会保障。其次,要注重培养社会志愿者。在国外大多数国家都是由政府牵头成立专门机构来管理兵役人员相关事宜;如《国民待遇和就业法》第十九条:凡被安排岗位时受到意外伤害、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无其他途径者给予适当补偿并依法支付抚恤金等等。这些都体现了他们对退役士兵的重视程度远远高于国内许多发达国家,他们的兵役法为退役军人提供了一个坚强可靠地生活保障。国外的军人保障法对退役士兵在安置政策、待遇方面都有较为完善和系统化的规定。如《国民福利与兵役》第十九条:退伍前,应先缴纳一部分或全部税费作为国家财政拨款;此外还有一些例如《就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也为他们提供了一个坚实可靠地基础。

  五、完善我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制的对策

  (一)完善我国退役军人保障制度

  根据目前的情况,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我国退役军人保障制度。第一,建立健全相应法规。当前关于退役士兵的法律体系还不完整。所以在这一领域需要尽快制定并出台《退伍职业技能鉴定办法》、退伍专业技术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和相关程序文件实施细则等一系列与之相配套政策措施。第二、要加强对军队建设中所涉及到的问题进行研究探讨,为完善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提供参考意见,如退伍专业技术档案管理、军队建设和退役士兵权益保护等方面。第三、要加强对军人权利的宣传,使更多群众意识到保障他们应尽其有,让广大军人切身感受社会保障所带来好处。

  (二)加强法制建设

  在我国以人为本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建设服务型政府是我党治国理政的基本出发点。要切实把加强法制建设有机结合、依法行政作为深化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战略任务。当前形势下应积极探索制定《退役军人保障法》专项法规与相关配套法律制度来适应现阶段国家体制转型所带来对军队改革提出新要求;尽快完善我国现有有关规定,如失业救济金等具体实施办法及相关基本原则等等;在完善退役军人基本保障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应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例如:第一要明确规定哪些情况下安置补助金应当由政府统一发放;第二是关于抚恤标准和待遇程序方面应该如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等等问题都需要尽快出台相应法规进行规范化处理及解决办法。

  (三)加强保障人权的救济

  在退役军人保障法中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是指享有一定权利并获得相应报酬之后却没有得到安置或补偿而丧失劳动能力、甚至生活不能维持基本生存。这对大多数失去了选举权和实施法定代表人合法权益行为都会产生很大影响。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加强我国现行《社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关于优抚安置职工待遇制度建设以及完善相关保障人权救济措施的规定,使退役军人享受和国家同等权利得到平等对待。同时在实践中,我们也需要注意到,我国现行的《社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虽然从长远角度来看有利于优抚安置职工以及促进就业稳定发展。但却忽略了一些特殊情况:如部队、政府机构等对优恤待遇要求较高且普遍适用性不强的群体;因公负伤或因病致贫死亡军人而遭受伤害者和患病家属难以得到应有保障等等问题所带来严重危害,因此我们应在原有法律基础上进行相应调整与完善。

  (四)加强退役军人保障教育

  退役军人的保障教育是提高部队战斗力和凝聚力,培养合格军人最重要的一环。我国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合理完善、健全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符合时代发展趋势且行之有效并且切实可行又与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相适应的军训体系。先要加强国防理论学习。在进行军事规划时不仅仅只是简单地了解军队现在还照顾下退伍者了;还要知道士兵将来会怎么做,有什么样的经历可以给他们留级以及未来出路计划等等一系列问题;其次,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军人是特殊的群体。他们处在社会生活中、与常人在行为方式以及价值观念等方面都存在着明显差异性和区别于其他人的特殊性,所以必须对其进行专门化、系统化地培训学习;最后就是部队理论知识教育及技能训练水平提高后才能真正为军队服务发挥作用“中国式”军训建设应以实际行动为我国国情考虑。

  结论

  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军人保障事业也面临着许多新问题和挑战。通过研究发现退役士兵社会保障制度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先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现行《兵役法》规定:国家鼓励部队、机关等单位为军队提供各类就业机会或者下岗职工,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但是对于退伍后生活困难人员没有相应的社会救助机构予以安置或帮助不足也未体现出其应有的福利待遇和抚恤优待政策,这使得退役士兵在社会保障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其次是军人保障经费不足,国家对于退伍后生活问题的救助资金主要依靠军队和机关单位,但是部队、机关等单位承担着部分或全部职责。如果这部分人员无法享受到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与优待则会导致其生活质量下降。再次就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造成执行不到位现象严重;由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带来了对人才素质要求也在逐步提升,然而目前退役士兵就业形势严峻且需求量现,有政策难以满足这一需要,而这就需要在这一背景下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最后就是在社会上存在着许多不公平的现象,例如,军人退伍与部队、地方政府之间利益冲突问题。针对上述出现这些不良状况应加强对退役士兵权益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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