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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网络团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时间:2023-01-18 18:02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摘要:网络团购作为一种新型消费模式,它以互联网为桥梁,针对有相同购物需求的消费者,统一向商家以低价格、最大优惠进行批量购买,以其便利、经济实惠等优势深受大众的追捧,尤其是年轻群体,网络团购给消费者、商家都带来了真实的利益,但在新型模式兴起的过程中,许多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如市场缺乏监管、行业缺乏规范、立法不完善等等问题,造成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本文先对网络团购的概念及特点进行了阐释,从我国立法情况、行业自身、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入手,分析网络团购的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的现状及问题,最后再针对前部分的分析,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网络团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保护

  一、网络团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的概述

  (一)网络团购的概念及特点

  网络团购一词的概念,当代法并无明文规定,大众理解的意思是具有一定数量的消费者对同一商品有购物需求,通过互联网聚集在一起,与商家商讨,获得折扣以低价购得同一种商品。

  一些学者根据法律实质意义去界定团购网络概念,所谓网络团购,是指一定数量的线上消费者以互联网方式联合起来,与商家进行商品买卖合同或服务合同的一种民事活动。网络团购与传统网购相比,网络团购有以下特点:

  第一,网络团购的消费者主体是一个群体。“网络团购”,是具有一定数量的消费者进行网络购物,网络团购就是聚集有相同购物需求的消费者,向商家进行批量购买,消费者众多,其他网络购物的消费者之间是独立的,并非集体性质。

  第二,网络团购的价格低、折扣力度大、成本低。网络团购的核心之处就在于买家以批量购买为关键与商家谈判,获取最大折扣,得到最大优惠。

  第三,网络团购的风险大。由于网络团购的交易过程皆通过虚拟的互联网,这意味着没有“实体性”,一旦某一方的权益受到侵害,承担责任的主体难确定;并且网络团购的消费者众多,纠纷难以解决,同时,众多的消费者对于商品的满意程度参差不齐,这也给商家带来了一定的口碑风险,具体责任划分还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这就意味着对于商家、消费者或平台这三方都要承担一定的风险。

  二、我国网络团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的现状及问题

  (一)我国网络团购消费者权益的立法保护现状

  就目前而言,我国对于网络团购这一块并没有专门的立法,只有在2012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关于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的意见》,除此之外,一般在解决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问题时,都是援引的新《消法》、《民法典》、《合同法》等,这些法律法规能在一定程度上的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但是却不能够有效的解决消费者在进行网络团购时发生的权益纠纷问题,关于网络团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空白还有待填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主要条款有: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个人信息保护,惩罚性赔偿,等等。但是其细节之处仍然不够完善,内容不够细致,对网络团购消费者的保护能力仍旧欠缺。

  2019年《电子商务法》的颁布明显规范了电商市场,明确了电商平台经营者及平台内经运营者的义务和责任,消费者的相关合法权益得到了法律保护。但该法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问题,例如登记主体不明确、不正当竞争行为等等。

  (二)我国网络团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1.缺乏市场监管

  当前我国对团购市场的监管还是沿用齐抓共管模式,多个行政机关共同进行监管,每个行政机关负责自己职责范围内的某一方面。这一模式有其合理性,网络监管较线下来讲更加繁杂,对网络技术的要求性很高,违法行为不易被发现,一个行政机关很难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管理。目前我国的监督管理力度仍然不足,各行政部门之间职责权不清,存在监管的盲区,各行政部门之间也缺乏配合,没有一个顺畅的协调机制。

  2.行业自律性不足

  不仅仅是商家发起网络团购的门槛低,团购网站的入行门槛也很低,政府部门的审核监管力度不大,大量网络团购不断建立,良莠不齐。于明玉在《论网络团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中分析到:“当前网络团购网站的规范性和自律性差,所以使得整个团购行业像一盘散沙,缺乏凝聚力和行业影响力。”[1]

  3.消费者权益受侵害

  第一,消费者的安全权。互联网是一个虚拟世界,消费者无法直接碰触商品,无法直观感受商品的好坏,这就可能存在欺骗性,特别是食品類和化妆品类,直接威胁到了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同时,支付方法的虚拟性也威胁到了消费者的财产安全,部分消费者在支付时误操作或点开了风险网站或错误链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不法手段盗取用户账号和密码也会威胁财产安全。

  第二,消费者的隐私权。由于网络团购需要在第三方团购平台进行注册,网络团购平台的经营者与商家都留有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一旦基本信息被暴露,被不法分子利用,那么所带来的伤害是不可预估的。新《消法》虽然明确了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消费者个人信息有保密义务,但实际上各大团购平台并未对其引起重视,未严格执行这一规定,这导致消费者的隐私权很难得到保障。

  第三,消费者的求偿权。一旦网络团购侵权纠纷发生,消费者想要依法获得赔偿,就要进行举证,由于网络世界的虚拟性,大多消费者缺乏法律意识,很难取证提供有效证据,其维权之路难上加难。再加上网络团购的消费成本低,很多消费者宁愿吃亏,也不去追究商家或者团购平台的法律责任。

  三、网络团购中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对策

  (一)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现行的《消法》虽然对隐私权一项进行了规定,但是其力度仍有所欠缺,应该增强规范力度,严格规定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责任,明确保护消费者隐私权的义务。冯辉和韦子娟在《论网络团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就谈到:“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对消费者7天无理由退货制度即“冷静期”作出了初步规定,应将网络团购也明确纳入这一范围,杜绝团购网站各成体系的退货退款制度。同时还应对“冷静期”制度作出详细的解释和说明,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2]

  产品和服务质量、虚假广告宣传等问题是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主要原因,我国应尽快完善现行的《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产品质量的监管力度和奖惩制度,加强对网络虚假广告的约束管理,规范我国网络团购的交易环境。

  (二)加强政府的监管力度

  团购网站的准入门槛低,政府部门应该把好团购网站进入市场的第一道关,建立严格的团购网站准入制度,规范网络团购的环境,加大监管力度,比如工商部门在对网络团购平台经营者的主体进行严格审查,认真核查登记,及时对不符合规定的网络团购平台进行处理,取消营业资格,定期对网络团购平台进行审查。

  同时对于网络团购的监管,也要明确其监管部门,加强各部门的协调,对其各职能职权进行清晰的划分,分工及权力范围要明确,避免出现推诿责任,责任交叉的情况,保证各自能够发挥好部门职能,对于跨区跨域的纠纷,各部门要注意交流,互相配合工作,建立好协调管理制度,共建良好的网络团购消费环境。

  (三)加强建设行业自律

  行业自律是从商家和团购平台自身的角度出发,让其加强自我约束管理力度,要,仅凭完善立法和加大监管力度这些外部措施是不够的,也要从商家和团购平台入手,提高自身的行业素质,增强自律性,建立规范的行业制度,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而不是当纠纷发生时先考虑的是自身利益,不顾消费者的感受。

  四、结语

  在如今网络团购新兴的时代,它以方便快捷、价格低廉以及可选择性强等等特点,受到大众的喜爱,但网络团购引发的消费者权益纠纷也成为突出问题。对网络团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不仅关系消费者的实际利益,同时也关系到网络团购行业甚至整个电子商务行业的良好发展。

  本文首先阐明了网络团购的本身性质,接着从网络团购消费者权益的立法现状和现有问题进行研究,找出我国现阶段网络团购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结合时代发展需求,试图从立法、监管和网络团购消费者所受侵害的权益等方面提出解决对策,加强网络团购行业的自律性,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证网络团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网络团购市场的秩序性和规范性,给网络团购消费者良好的法律保护。

  参考文献

  [1]于明玉.论网络团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J].现代交际,2019(10):51-53

  [2]馮辉、韦子娟.论网络团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N].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17(7):1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