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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问题探究

时间:2023-02-08 16:43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摘要: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能够成为法律保护的客体,目前还尚未定论。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定性,要在不断认识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过程中,分析其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判断其是否满足作品独创性的要求,是否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多方面地考虑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保护路径,版权保护与科技进步应当是相辅相成的,逐步完善的版权体系才能促进人工智能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人工智能;人工智能生成物;可版权性;保护路径

  近年来,人工智能在全世界刮起一阵迅猛的旋风,人们对其的广泛关注源于世界围棋人机大战,在2016年,由Google DeepMind公司开发的人工智能围棋软件阿尔法围棋(AlphaGo)以4:1战胜韩国李世石,又于2017年以3:0战胜中国围棋选手柯洁,此后AlphaGo对人类顶尖高手的战绩保持在60胜0负1和。这让我们意识到人工智能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在某些方面已经能够战胜人类。同时,人工智能不断走进创作领域,对现行的知识产权规则提出新的挑战,由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否能够成为版权和专利权的客体成为最大争议,由此,有必要回归著作权法原理,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法律定性进行分析。

  一、问题的产生——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AI)发端于20世纪50年代,约翰·麦卡锡首次提出“人工智能”一词,马文·明斯基将其解释为“让机器从事需要人的智能的工作的科学”。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传统的绘画、写作、编剧、谱曲等都加入了AI的色彩。在2016年的伦敦科幻电影节上,有一项48小时内电影创作挑战,导演Oscar Sharp和人工智能编剧Benjamin根据主办方提供的名字和一小段对话,撰写并拍摄出了一部短片,艺术界有不少人给予了这部短片很高的评价。2017年7月5日,微软工程院宣布其旗下人工智能软件“小冰”的识图写诗功能正式上线,并出版了世界上第一部原创诗集《阳光失了玻璃窗》。2018年,微软小冰发布了歌曲《我知我新》。此前,人工智能只是作为人类的一种辅助工具,而如今已经突破了一般的工具开始产生了直观的成果,它不再仅仅简单整理调配各式基础信息,而是能够进一步提炼升华所获取的信息。

  人工智能生成物,顾名思义,就是由人工智能产生的成果。人工智能的创作模式就是运用算法对数据规律进行学习,形成经验,当有新数据输入时,可以得出新的结果。这是早期传统的机器学习法,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深度学习法应运而生,深度学习法的灵感源于现代仿生学,通过模拟大脑神经网络,使计算机能够对输入的数据进行分层处理。现阶段的人工智能本质上仍是一系列复杂的算法,但已经有了逐步向全脑仿真阶段过渡的趋势。本文所说的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在人工智能机器或系统独立判断、自主选择数据,通过深度学习技术优化进程,独立生成与作品形式无异的新的内容。

  二、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具有可版权性

  (一)、人工智能生成物能否构成作品

  讨论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具有可版权性的前提就是判断其是否可以构成作品。无论是普通人还是艺术家,想让他人了解自己的思想感情或对某一领域的研究成果,就必须借助于一定的文字、艺术等形式,如语言、声音、图像等来加以表达,使他人可以阅读、了解、欣赏、感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对“作品”的定义是:“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根据此定义逐条分析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能够构成作品。

  首先,“作品”是一项智力成果。桂林山水美轮美奂,却是大自然的鬼斧神工,不是人类智力创作的成果,也就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第1款规定,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即为创作。而人工智能的深度学习法是对大量数据进行反复的学习,模拟大脑神经网络,对数据进行分层处理,形成创作能力。可见,人工智能也能认识客观事物并通过运用知识、经验生成成果,也是一项智力成果。

  其次,“作品”必须是能够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如果没有一定的语言、艺术或科学符号形式将作者的内心世界和思想感情表达出来,大众就无法认识、了解、欣赏或感知。无法被复制和传播当然不能被《著作权法》所保护。人工智能所创作的诗歌、歌曲、绘画等都可以输出并固定到一定的载体上,可以被复制和传播,是外在的表达。因此,人工智能生成物是能够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達。

  最后,“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独创性是作品是否受保护的实质性条件。独创性中的“独”是指劳动成果源于劳动者本人,即劳动成果是由劳动者独立完成的,而非抄袭的结果。“创”则是指劳动成果具有一定的智力创造性。如今的人工智能只能按照开发者预先设定的算法、规则进行计算并生成内容,就像是对照一个既有的模板,修改参数,得出不同的输出结果,但对于相似度很高的原始数据,人工智能的运算结果势必有较高的重复性。但是将主体换做人类,即使是两份完全相同的材料,由于创作时所持的思想不同,最终完成的作品也不尽相同。人工智能在产生生成物的过程中确实是独立完成的,没有借助他人的力量,依靠自身的硬件和算法得出成果,但是这个过程并没有体现对既有数据的创作,作品的迷人之处就在于表现着作者独特的灵感与个性,而人工智能目前还难以表现这种创作高度。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未来的人工智能的深度学习能力会不断提高,也许会满足独创性的要求。

  (二)、人工智能是否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著作权主体即著作权人,是指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我国规定自然人、法人、国家可以成为著作权主体,外国人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也能在中国成为著作权主体。现行的著作权法并未将人工智能纳入保护范围,它保护的主体是人类,著作权立法的初衷是出于推动科技发展、社会进步和保护某些特定利益的公共政策需要。在此制度下,著作权的主体一开始就是针对人类设计的,而不是机器或是动物。现有的人工智能水平尚未达到同人类一样的智能水平,它的运作和发展依然不能脱离人的意志而单独存在。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中,人工智能还处于“物”的阶段,将其上升到民事主体的高度是不太现实的,因为人工智能无法自行承担民事责任,也不具备行使民事权利的资格。未来,强人工智能也许会实现,实践中已经出现了首个具有公民身份的机器人,不排除未来人工智能成为著作权主体的可能。

  三、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保护路径

  人工智能发展的速度远超我们的想象,其创造力的不断体现,都说明人工智能生成物得到保护是必然趋势。为了应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给传统著作权领域带来的挑战,各国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立法和规划。

  我国目前缺乏对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保护的相关规定,明确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利归属问题是进行保护的最佳选择。

  1、邻接权保护

  如果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保护和人类作品的保护程度是相当的,会危及到人类创新的动力,这和知识产权的目的相悖,邻接权的一个优势就在于它的保护程度小于著作权的保护程度。 邻接权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某些有价值的非物质劳动成果由于“独创性”不足,无法受到狭义著作权的保护。为了使人类的作品和人工智能生成物形成既竞争又共存的和谐局面,共同促进文化多样性,采用邻接权的方式可以在尽可能少的司法成本下保护人工智能作品。人工智能的创作过程涉及到多方主体,即人工智能开发者、人工智能所有者、人工智能使用者,人工智能生成物邻接权保护的应当是投资者的利益而非开发者的利益,在人工智能所有者和使用者为同一主体时,则人工智能邻接权归属于该主体,若为不同主体时,就判断哪一个对人工智能生成物进行了实质投资。

  2、享有部分特定的著作权

  如果人工智能可以拥有一部分特定的著作权,其他的权利归属于开发者,这种保护方法要求区分创作者和著作权享有人,以微软“小冰”為例,诗集《阳光失了玻璃窗》可以将“小冰”视为创作者,允许其拥有署名权和发表权,而开发团队享有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以及其他财产权利。这是因为人工智能开发者可以更好的保护作品的完整性,通过更改代码可以让人工智能对作品进行修改,而人工智能生成作品时为防止滥用,拥有署名权和发表权就更为合适。

  四、结语

  人工智能的时代已经来临,随着科技不断的发展,人工智能生成物只会不断增长,各国也越来越重视对人工智能的保护问题,这些新的挑战无疑也是法律进步的阶梯。未来的人工智能会发展到何种程度尚不明朗,而就目前的技术发展程度来说,人工智能生成物尚无法构成作品,无法得到著作权的保护。为适应大数据时代带来的社会新变化,放眼未来,探讨人工智能保护的多方路径,借鉴经验以应对时代的挑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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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刘仁平,齐立文.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探析[J].天津法学,2018,34(04):4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