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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与完善建议

时间:2023-03-11 17:36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摘要:在信息时代,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网络不仅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很大的便利,对于国家政治、经济的发展也起着重大的作用。在网络信息收集的速度和能力不断提升的同时,信息传播的数量和速度也产生了惊人的增长,网络隐私权的问题日益凸显。最明显的就是公民的私人信息面临着被非法收集、传播的风险,网络隐私权受到严重的威胁。应该高度重视公民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积极寻找解决方案,切实保障公民的网络隐私权。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个人信息;法律保护

  一、网络隐私权的特点

  (一)网络隐私权的侵害范围更加广泛

  传统隐私权的范围相对较小,仅仅包括姓名、职业、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等传统内容,但网络隐私权的范围明显扩大,除了上述内容外,还包括公民在聊天软件中的聊天记录、在社交网站上发布的照片、在网站上的阅读记录和观影记录等,一些软件甚至能够随时定位用户的地理位置,窃听用户的通话。可以说,网络隐私权的侵权范围几乎覆盖了公民的整个网络活动空间,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人们在网络上“雁过留痕”,时时落入隐私不保的境地。

  (二)网络隐私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

  传统隐私权的侵权往往导致被侵权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损害其名誉,财产遭受损失的情况并不多见,而网络隐私权的侵权后果通常是与财产损失挂钩的。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使得公民的个人信息变成价值巨大的商品,网络服务商可以通过这些信息谋取利益,不法分子可以通过这些信息从事诈骗、勒索的非法行为获取财产。网络隐私权也因此具有了财产权的性质。

  (三)网络隐私权的侵权方式更为隐蔽

  一方面,随着我们在网络上从事的活动之类越来越丰富,无论是我们主动交出去的,还是网络服务商私自收集个人信息也越来越多,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网络服务商不可能将信息的收集情况告知用户,我们也就无从得知侵权行为会在何时、何地发生,隐蔽性极强。另一方面,由于技术手段的加持,网络隐私权的侵权手段较之传统隐私权的侵权手段也更为高明,侵权者完全可以通过黑客攻击技术或网络监视监听技术在当事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侵权行为。网络隐私权侵权方式隐蔽还体现在侵权对象的不可知上,近年来,网上的“人肉搜索”现象不断出现,网民可以在短时间内查找并公布事件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对其造成精神上的损害,可对于侵权者,即使可以通过公安系统查出其身份,但由于成本太高往往不了了之,导致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救济。

  二、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

  (一)关于网络隐私权的立法现状

  面对网络隐私权的侵权保护,加强立法是国际社会的通常做法,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专门的网络隐私保护法,如美国1996年制定的《电子通讯隐私权法》、欧盟1998年制定的《私有数据保密法》、日本2003年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我国台湾地区1995年的《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等等。我国对此在立法方面也作出了应对:一方面,宪法、民法通则、刑法等一般法对公民的网络隐私权做出了总体性保护规定;另一方面,从1994年我国颁布的第一部互联网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到后来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一系列规章制度,都致力于保障公民的通讯秘密与个人信息安全。

  (二)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1.立法缺乏系统性,无网络隐私权的专项立法

  我国虽然在立法上有针对网络隐私权的法律条款,但这些法条都比较零散,没有形成完整、系统的法律规范体系。上述的我国颁布的各种法规虽然都有涉及到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但并不能相互衔接,甚至网络隐私权的定义在这些法规中都没有得到统一,使得公民在运用这些法律规范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时,会出现法律规定相互矛盾的问题。如果不能制定出一部全面、完善、系统的网络隐私权专项法规,公民的权益保护在实际中将会继续显得无所适从。

  2.现有法律缺乏威慑性

  我国现有的法律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都还只停留在笼统的原则性规定上,多使用“不得……”等表述,与其说是规定,更像是国家对公民提出的有关网络个人信息的管理标准,大多数都没有规定惩戒措施,也就是说侵权者即使侵犯了他人的网络隐私权,也并不会产生什么实质性的后果,这样的法律并不能对侵权者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更不能切实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

  3.对网络隐私权遭侵害后的救济不到位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这两条规定并没有具体说明救济的程序和内容,但除此之外,也没有其他有关网络隐私权被侵权的救济措施。此外,公民的网络隐私权在遭到侵犯时,除了可以要求侵权者承担删除、屏蔽、道歉等法律责任外,应当还可以要求侵权者给予一定物质赔偿。但现有法律法规涉及到物质赔偿的寥寥无几,并且没有赔偿的划分标准。

  三、完善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建议

  (一)提高公民自身的维权意识

  造成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途径是多种多样的,公民应该在网络的日常使用中就注意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将网络隐私权的侵权行为扼杀在摇篮里。这需要政府加强对公民的普法教育的广度和深度,提高其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二)制定关于保护网络隐私权的专门法律

  对网絡隐私权的侵权问题应当制定针对性的法律,具体内容包括明确网络隐私权的概念、个人信息的侵权范围、网络服务商和用户对个人信息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对侵权者的惩戒制度,提高法律的威慑力,还要完善对公民的侵权救济程序,比如说根据侵权的程度设置不同的赔偿标准,既方便法官对此类案件作出裁决,也使得被侵权人得到有效救济。制定关于保护网络隐私权的专门法律,不仅有利于公民网络隐私安全的实现,也有利于整个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加强网络监管机制

  政府的应该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运用技术、行政、法律等手段加强对网络的监管。加大对利用黑客技术、网络监视监听技术非法收集用户信息行为的查处力度;定期对网络平台的用户协议和隐私政策进行审查,并将结果公之于众,如果发现侵权行为,立即采取救济措施。

  21世纪的今天,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公民网络隐私权被侵权引发的法律问题越来越突出,不仅影响公民的名誉、损害公民的财产利益,还会威胁到公民的人身安全。为了保护我国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必须加快保护网络隐私权的立法进程,提高公民个人信息的风险防范意识,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加强对网络隐私权的监管机制,促进互联网行业的有序、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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